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
(2000年10月23日 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任命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原则、名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工作中要结合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建立。
三、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
为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在分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及上述机构内设的处、科级机构和支行设置。
二、设置原则
(一)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明确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职数比例限制,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上级行应多于下级行,监管部门、承担党政双重职责的部门应多于其他部门。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内设部门的领导职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再兼任下一级的领导职务。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职务名称
(一)分行、营业管理部设置:监管专员(正、副厅局级)、巡视员(正厅局级)、助理巡视员(副厅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