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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一次性探亲待遇,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四条 干部离退休后按工会章程的规定,保留会籍、免交会费、享受工会的福利。工会对离退休老同志应在生活、学习、文体、娱乐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政策或当地政府规定条件,本人申请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对申请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主管部门应负责与其安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就被安置人员的住房、政治学习、生活服务以及党员组织生活等事宜签订协议,保证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安度晚年。
  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必须坚持一次性安置的原则,按党中央、国务院、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已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不再重新安置。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对本单位安置在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应保持联系,定期看望。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享受与同级在职干部的门诊、住院待遇。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按医疗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体检。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前往医院看望。重病期间主管领导应去医院慰问,对患绝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同志要多加关照。
  第二十八条 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提倡就近就地。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离休干部的身体状况,适当组织去外地健康休养。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应坚持移风易俗、丧事从简的原则。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在职干部去世一样。
  第三十条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其丧事由原单位主办,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研究解决,安置所在地的代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共同处理好离退休干部逝世的善后事宜。

第六章 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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