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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的通知

  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签证处)有权视情拒发或改发签证。
     2.本表限填五人,五人以上另填一张表。不足五人的空白部分,请对角划一斜线。
     3.序号应是本单位签证通知表的统一连续编号。

附件4:       外事接待工作的原则及具体要求

  一、外事接待遵循对等原则,并从严掌握。与外方有接待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国际通行作法办理。
  二、接待外宾时,以承办邀请的相关业务部门为主安排接待工作。主办业务部门在接待前,应列出日程安排及主要费用预算,国际司外事主管部门按规定预审把关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三、接待规格
  (一)行长或正部级以上官员来访,一般由我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会见或会谈,如有必要,可报请国家领导人会见;副行长及同级官员来访,可由我行行长会见,副行长(包括行长助理,下同)主持会谈;司局级(含)以下官员来访,一般由我行有关业务司局领导人员会见或会谈,必要时可安排副行长会见。
  (二)可报请国家领导人会见的要客,限于总行行领导邀请来华的外国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领导人及香港、澳门、台湾的重要客人。
  (三)除外交需要外,中国人民银行一般不为商业机构代办报请国家领导人接见事宜。
  (四)外国政府部门官员来访,按级别对等原则安排会见或会谈;外国驻华使馆官员来访,大使可安排行领导会见,参赞可安排司局级领导会见;其他人员视情况安排。
  (五)国际著名商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来访,应视情况安排行领导会见;外国一般商业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经济金融代表团来访,按其来访目的安排相应人员会见或会谈,一般由司局级领导接待,视需要可安排副行长会见;其他来宾原则上由相关业务处室领导(或以下)人员会见。设在国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负责人来访,按比境外来宾低一格安排。
  四、外事宴请
  (一)由人民银行邀请来访的外宾、外国驻华机构官员及国际金融机构官员,可安排宴请(或工作餐)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
  (二)外事宴请费用标准按照财政部财外字〔1997〕559号《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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