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向外国和外资机构提供人民银行的宣传材料和资料,统一由办公厅、国际司办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正式出版物以外的资料。
第十四条 分行人员一般不受理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特殊情况及当地政府外事部门安排的,要经分行行长批准并报国际司备案;分行主要领导接受境外新闻媒体采访,要事先通过国际司报总行领导批准。分行接受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对外口径,应以总行已颁布的法规和总行新闻发言人对外谈话精神为准。
第四章 外事纪律及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外事交往中,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站稳立场,坚持原则。不得参加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涉外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涉外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外事活动必须通过国际司或授权部门进行联系,不准私自对外。外事活动联系的请示和处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外事会谈要到指定的外宾接待室,必须二人以上在场,不得随意将外宾带入内部办公地点。
第十八条 外事会谈前要准备好谈话范围和口径,凡尚未公开和不准公开的国家和人民银行的秘密事项、统计资料等,不准向外泄露和提供。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中,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外国人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和内部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出入外国驻华机构,陪同外国人参观或出席宴会等,均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便携式计算机等。
第二十一条 在与外国人交往中,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着装。外事宴会中严禁酗酒。
第五章 外事活动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外宾来访一般按对等原则接待。因工作需要或应外事主管部门要求需破格安排接待的,由国际司或分行外事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主管外事的领导批准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