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的外事活动,由其外事主管部门联系办理,并按相应权限审批。
第六条 凡以我行行级领导名义邀请副部级以上(含)重要客人来访,须按有关规定报外交部和国务院审批,并由国际司负责安排接待日程及相关事宜。
第七条 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邀请外宾来华,须报国际司审批,并填写《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见附录三),经国际司领导签名并加盖国际司印章后,由邀请单位办理邀请具体事宜。
第八条 总行外事活动的档案统一录入《总行外事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单位则由本单位外事部门统一汇总登记。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授权自行处理的外事活动,每半年统计一次,按时间、国别、外方单位(团组)、人数、我方接待人员姓名、职务、活动内容(会谈主题)及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等项目,列表上报总行国际司;重要外事会谈,应及时整理会谈纪要,上报国际司。
各单位要建立外事活动档案,定期整理有关统计资料,分类立卷,定期向办公厅移交存档。
第九条 总行领导重要外事活动,由办公厅负责摄影并存档。总行领导在境外的外事活动,由主办司局或随行人员负责摄影并提供给办公厅存档。
第三章 对外宣传
第十条 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宣传口径由办公厅统一掌握。人民银行原则上不接受未经外交部和新华社批准的外国新闻媒介单独采访,也不接受电话采访。外国新闻媒介的采访必须事先提供采访题目,联系单位要提供其背景及对我国一贯态度,国际司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会商办公厅,视情况征得外交部同意,报总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受采访。被采访人要根据对方要求的题目事先做好书面准备,严格把握谈话口径和范围,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对外政策的发布人为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用中文发布信息。经外交部新闻司同意,邀请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参加人民银行新闻发布会时,国际司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总行领导重要的外事活动需要报道的,由组织活动的主办司局将有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报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安排新闻单位报道。行长的活动,在《金融时报》第一版发消息、必要时配发照片;副行长的活动,视情况发消息,一般不配照片。报道内容要经国际司、办公厅审阅。一般性的外事活动不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