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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7月11日 银办发[2000]195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适应外事工作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日常外事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银发〔1997〕9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149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活动,防止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确保外事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      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涉外交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涉外工作的归口统一管理,服务并促进人民银行对外交往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事,系指日常涉外交往,即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以公务身份与国内外国际组织、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的各类机构及人士的联系和往来。涉台事务无特殊规定者比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日常涉外交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我国外交战略,坚决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对外形象。
  (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涉外交往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中心工作,促进金融的改革开放。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明确权限。
  (四)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涉外事务。
  (五)勤俭办事,节约使用外事经费。

第二章 外事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以下简称国际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外事活动较多的总行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及分行(营业管理部)须指定一位领导主管外事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外事工作。
  第五条 总行行领导的外事活动统一由国际司办理,报行领导批准。有关重大外事活动,由国际司请示外交部等外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外事的行领导批准执行;总行司局级干部的外事活动,由各司局综合业务处(或指定处室,下同)办理,经所在司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国际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级(含)以下人员的外事活动,由其所在司局综合业务处办理,经本司局领导批准后,报国际司主管业务处室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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