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四条 改变网络路由配置和通信地址等参数的操作,必须具有包括时间、目的、内容及维护人员等要素的书面记录。
  第五十五条 与其他业务相关机构的网络连接,应采用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对联网使用的用户必须采用一人一账户的访问控制。
  第五十六条 网络管理人员应随时监测和定期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对获得的信息应进行分析,发现安全隐患应报告计算机安全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有权单位使用专用设备对网络进行检测时,网络管理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网络扫描、监测结果和网络运行日志等重要信息应备份存储。
  第五十九条 联网计算机应定期进行查、杀病毒操作,发现计算机病毒,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 严禁超越网络管理权限,严禁非法操作业务数据信息,严禁擅自设置路由与非相关网络进行连接。

第三节 接入国际互联网管理

  第六十一条 内联网上的所有计算机设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接,必须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六十二条 凡要求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本行安全保密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六十三条 经许可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使用部门应报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四条 经许可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留涉密金融数据信息;存有涉密金融数据信息的介质,不得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六十五条 国际互联网接入账户和密码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并不定期更换密码。
  第六十六条 从国际互联网上下载的任何信息资源,未经检测不得在银行内联网上使用。
  第六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本行保密委员会和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管理

第一节 系统规划与立项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同步做好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以确保系统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与业务安全等级要求相应的安全机制,在安全防护方面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一)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控制机制,保证数据信息在处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信息被非法使用、修改和复制;
  (二)提供完整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能方便地根据系统和数据的备份介质进行灾难恢复;
  (三)具有严格的用户和密码管理,能对不同级别的用户进行有限授权,特别应严格限制和分流特权用户的权限,防止非法用户的侵入和破坏;
  (四)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设置审计监控程序,具有身份识别和实体认证功能。能够自动记录操作人员的重要操作,具有防止抵赖机制;
  (五)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应符合涉密信息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