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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银办发[2000]3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法办事,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及废止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国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辖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算机安全人员管理

第一节 人员基本要求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安全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计算机安全人员应当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第八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专职计算机安全管理员应有银行计算机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员应有银行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专职计算机维护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受到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计算机安全人员应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计算机安全检查证》证书。

第二节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地市中心支行应配备专职计算机安全管理员;县(市)支行应配备专职计算机安全管理员或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员。
  第十二条 计算机安全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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