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需办理机电设备进口登记或转报手续的,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办理(设在支付科技司科技管理处),受委托代理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进口工作的进出口公司须经支付科技司审批后方可合作。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要对购入设备进行严格验收,与供货商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对于关键设备的验收报告要分别交人民银行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电子化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属于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确保账、卡、物三相符。
第十八条 电子化设备的管理工作由会计财务部门、科技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计价、入账、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的验收、登记、安装、调试、维护、维修工作,并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账;财产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日常保管;设备的盘点、清查工作由科技部门牵头,联合会计财务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定期进行。
第十九条 要建立设备使用与管理档案。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科技处以及金电公司、清算总中心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度设备装备及使用运行情况上报支付科技司。
人民银行要对该设备装备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附则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及总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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