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化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电子化设备选购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质量稳定、价格优惠并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选择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良好的供应商。要贯彻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使供应商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公开竞争。
第九条 应用系统设备装备工作要按系统建设进程分阶段进行,避免由于设备配置超前或盲目引进而导致设备闲置的情况发生;要统一网络、计算机系统平台,使电子化设备得到充分共享;对于通用的或业务系统覆盖范围大的电子化设备原则上以总行或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单位集中采购。
第十条 电子化系统的关键设备由总行统一组织选型,包括:总行统一组织开发的重要应用系统所含电子化设备;小型机以上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及通信系统、安全保密系统及设备;项目总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化系统及设备;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化设备。
关键设备的采购工作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执行。
人民银行统一采购或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采购工作由支付科技司组织。清算总中心负责金融卫星通信网有关设备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与供货商签订合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总行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其他由金电公司负责设备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会同相关方按项目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支付科技司对谈判结果进行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非关键设备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有关部门在人民银行确定的设备选型范围内依据各自掌握的产品和厂商情况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电子化设备采购方式要参照《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设备采购工作中,要建立必要的制约机制,有关人员要廉洁奉公,严禁以权谋私。对借采购设备之便损公肥私者,一旦查出,对当事人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金融电子化建设项目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科发〔1998〕116号)要求,符合具备减免进口环节税条件的项目和关键设备,必须到支付科技司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金电公司、清算总中心、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对所管辖的设备采购办理具体申请免税手续,分支行设备采购统一由金电公司办理具体申请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