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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28日 银办发[2000]138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的装备及管理工作是金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对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与管理提出总体要求,指导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向科学化、系列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电子化系统顺利集成,使电子化系统整体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条 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负责有关电子化装备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电子化设备选型和关键设备选购的审批工作,负责对电子化设备装备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电子化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通信网络软件、工具软件等)、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网络设备、计算机外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及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二、电子化设备装备与选型原则

  第五条 电子化设备装备工作应符合人民银行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技术路线,要以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人民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中心,要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为原则。
  第六条 电子化设备装备与选型应采用成熟技术并能适应未来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
  第七条 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定期(每年)组织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公司)、清算总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电子化设备选型范围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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