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 银办发[2000]37号)
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办公厅及时反映。
附: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
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所有计算机及相关的网络设备。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主页由办公厅和支付与科技司负责管理。其中办公厅负责上网内容、新建主页栏目。支付与科技司负责国际互联网接入工作的软、硬件系统建设、日常运行及系统维护、主页固定栏目的更新维护。
新闻信息处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分别是办公厅和支付与科技司国际互联网有关事宜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三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主页上新建栏目、发布信息,须由司局提出,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统一安排。经批准发布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司局负责及时更新与维护,同时将更新内容抄送办公厅。
发布信息的司局须指定专人在专用的设备上操作,并在该设备上设置密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原则上不建立自己的主页,有特殊原因需建立主页的,须经总行办公厅批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接入国际互联网实行专线统一接入方式,每个办公室设置一台计算机用于专门接入国际互联网,行内工作人员可通过各办公室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查阅信息,登录自己的电子信箱收发邮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需要和本地区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