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表示总行专用科目
※表示撤销科目
附四: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说明
一、资产类
1.1000现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业务库库存本外币现金。
科目下按币种分设账户。
2.1010存放金融机构
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款项。
科目下按金融机构和币种等分设账户。
3.1020金银
本科目核算本行收购、配售、上售、调拨、买卖金银的价款。
科目下按业务事项、品种、价格、费用类别等分设账户。
4.1100政策性银行贷款
5.1110工商银行贷款
6.1120农业银行贷款
7.1130中国银行贷款
8.1140建设银行贷款
9.1150交通银行贷款
10.1160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11.1170城市信用社贷款
12.1180农村信用社贷款
13.1190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14.1200外资银行贷款
15.1210外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16.1220资产管理公司贷款
以上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给各金融机构的贷款。
以上科目按贷款单位、项目、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17.1230特别贷款
本科目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本行通过地方商业银行发放的对地方政府融资的贷款。
科目下按行别、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18.1240再贴现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金融机构办理的再贴现贷款。
科目下按单位、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19.1250专项贷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直接发放或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金银专项贷款、印制专项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和其他专项贷款。
科目下按借款单位、贷款种类、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20.1260财政贷款(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财政部发放的贷款。
科目下按贷款种类、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21.1300有价证券(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买卖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科目下按有价证券种类分设账户。
买入有价证券时按成本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或兑付有价证券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22.1310买入返售证券(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时,在回购协议下买入的证券款项。
科目下按交易商和券种等分设账户。
买入证券时按买入价借记本科目,返售证券时贷记本科目。
23.1350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专项用汇占用的人民币资金。本科目由总行和总行授权的分行使用。
科目下按业务部门和业务种类等分设账户。
24.1360金银外汇人民币资金(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买卖金银收取或付出外汇折合的人民币资金。收到外汇时借记本科目,付出外汇时贷记本科目。
科目下按业务种类等分设账户。
25.1370其他外汇人民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委托中行办理的记账贸易外汇人民币资金及留成外汇调剂、中央外汇额度收购等其他外汇业务占用的人民币资金。
科目下按经营单位和业务种类等分设账户。
26.1380国际金融组织股份及捐资(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认缴国际金融组织的股本、份额及向国际金融组织的捐资。
科目下按机构分设账户。
27.1400中央预算支出(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库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时记借方,转销预算支出资金时记贷方。
28.1410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的款项。
科目下按债券发行年度、种类、行别、本金、利息分设账户。
本行代付时记借方,辖属行上划或总行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记贷方。
29.1450收藏钱币(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总行收藏的历史钱币和从总行库存金银中调拨给钱币博物馆的金银币(包括银锭等)以及收藏与钱币有关的钱范、模具等文物的价款。
30.1460待核销钢材、机电产品贷款(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遗留的国营生产企业、供销企业和物资部门超储积压钢材、机电产品的报废、降价损失,按照规定冲销的定额贷款和超定额贷款。
31.1470待核销商品、原材料贷款(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遗留的商业部系统的五金、交电、化工批发企业库存生产资料商品和钢材等原材料的削价、报废损失,按照规定冲销的商业贷款。
32.1500投资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
科目下按被投资单位分设账户。
33.1510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本行的房地产、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原值。
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分设账户。
34.1650暂付款项
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暂付及应收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
科目下分设以下账户:01.业务周转金;02.待查错账;03.政策性垫付款项;04.金银过渡户;05.以工代赈;06.其他应收款项。
35.1660待清理资产
本科目核算清理账外经营和违规经营过程中经批准可列账的各类资产。
科目下按资产项目分设账户。
转入待清理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转销时贷记本科目。
36.1670待处理损失
本科目核算本行在清查财产和办理业务中查明的,并经总行批准可列账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缺损,以及发生盗窃、诈骗经济案件形成的待处理资金损失。
科目下按损失事项分设账户。
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冲销损失时贷记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等有关科目。
二、负债类
37.2000流通中货币(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投放社会的流通中货币量。
发行货币时借记“发行基金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回笼货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行基金往来”科目。
38.2100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39.2110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40.2120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41.2130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42.2140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43.2150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44.2160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45.2170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46.2180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47.2190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48.2200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49.2210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以上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本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以上科目按存款单位等分设账户。
50.2220资产管理公司存款
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公司存放本行的款项。
科目下按机构分设账户。
51.2230外资银行缴存款
本科目核算外资银行按营运资金的一定比例缴存我行的款项。
科目下按存款单位、币种等分设账户。
52.2240外资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
本科目核算外资其他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的一定比例缴存我行的款项。
科目下按存款单位、币种等分设账户。
53.2250商业银行划来财政存款
本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向本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科目下按存款单位分设账户。
54.2260金融机构特种存款
本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本行的特种存款。
科目下按存款单位、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55.2270保险公司存款
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存放本行的保证金存款。
科目下按存款单位分设账户。
56.2280邮政储蓄转存款
本科目核算邮政储蓄部门转存本行的邮政储蓄存款。
57.2290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待批金融机构存放本行的验资款、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等其他存款。
科目下按存款类别、存款单位等分设账户。
58.2350发行债券
本科目核算本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中央银行债券。
科目下按认购单位、债券种类、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
发行债券时按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到期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利息支出记入当期损益。
59.2360卖出回购证券(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本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时,在回购协议下卖出的证券款项。
科目下按交易商、券种分设账户。
卖出债券时按卖出价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债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60.2370银行本票
本科目核算本行签发和兑付的定额或不定额银行本票。
科目下按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分设账户。
61.2380汇出汇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签发和解付的银行汇票款项,以及商业银行向本行移存的代理其解付银行汇票的款项。
科目下按业务种类和代理的商业银行分设账户。
签发行签发汇票或收到商业银行移存汇票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解付行的划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联行来账”科目。
62.2400国际金融组织存款(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存放本行的款项。
科目下按机构、币种等分设账户。
63.2450专项贷款呆账准备金(总行专用)
本科目核算94年财务体制改革前本行对直接或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专项贷款按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