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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认真纠正违规违纪问题,健全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对这次财务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没有发现但实际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纠正和认真整改;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截留、转移的收入要全部纳入财务大账核算;对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停止,已收取的费用,一律并入大账;对职工个人收入中不符合规定的工资性津、补贴项目和标准,立即纠正;对1994年人民银行财务体制改革前结转留存的利润留成资金、其他专用基金以及历年形成的其他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专项资金缺口,解决遗留问题,以及用于业务发展,一律不准私分给职工个人;对各种违规挂账,要制订积极主动的消化措施,不能等靠上级行解决;对超标准、超面积、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要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擅自立项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清理,并按管理权限批批;对账外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对其他问题要按财务制度规定认真纠正和整改。要通过对问题的处理,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在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费用开支、收费、账户、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等方面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一切收入入大账。各项预算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人民银行财务收入核算,真实反映,不得截留、转移或挪作他用。
  (一)要加强利息收入和业务收入的管理。再贷款、再贴现、邮政汇兑资金必须按规定利率准确计息,严禁弄虚作假,虚增、虚支、虚转或截留、转移利息收入;不得违反政策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不得擅自减息、缓息、免息或随意不计罚息;各项业务收入,包括外资银行准备金利息收入、外资银行营运资金利差收入、外汇清算业务收入等,必须及时纳入财务大账核算。
  (二)贯彻预算内、外收入统一核算的原则,严禁设立账外账。无论是预算内的收入,还是预算外的各种收入,都要全部纳入会计财务部门的账户统一核算;各职能部门不得在财务大账之外另立财务收支账户,不得隐瞒、漏报收入。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计财务部门对内部财务账户的统一开设和管理权,严格实行财务收支的统一管理。今后,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再自设账户、自收自支的,一律作“小金库”论处。
  (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罚款收入全额入库。各单位的罚款收入必须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要全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不得缴交地方财政分成,更不得违规自收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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