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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业务综合评比办法》的通知

  三、考核方法
  评比考核工作采取报表报送考核与实地业务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报表报送考核。年度内总库依据评比要求和计分标准,对各分库上报总库的各项会计报表逐项计分考核。其中,总库对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分库上报的各项兑付国债会计报表的考核,将分别委托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分库按季度向总库上报差错情况(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上报)的办法,由总库计分考核。
  (二)实地业务检查考核。年度内总库根据《国库会计实地业务检查办法》(银国库〔1998〕22号文)以及评比要求和计分标准,对部分分库开展会计实地业务检查。
  总库按季度下发“国库会计业务差错情况通知单”,年度结束后,汇总全年会计工作情况进行计分。
  四、计分标准
  国库会计工作考核基础分100分,达不到要求的,总库按照“国库会计工作考核差错计分表”(见附表)的计分标准扣分。对各分库在实地业务检查的自查和辖内抽查中查出的问题不予扣分;总库对已自查过的国库进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或比照计分标准对主管分库扣分。
  附表:国库会计工作考核差错计分表(略)

附件4:        国债管理评比办法

  一、评比内容
  (一)凭证式国债发行周报;
  (二)凭证式国债持有量季报;
  (三)经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结束报告表;
  (四)调查报告及信息材料;
  (五)国债兑付备付金;
  (六)国债监管及其他。
  二、评比要求
  国债各种报表要求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格式规范、印章齐全。兑付备付金要使用得当、按时归还。国债监管要敢抓敢管,在国债发行、兑付工作中避免发生重大案件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凭证式国债发行周报(以下简称“周报”)。在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根据总行的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辖内各银行实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款项累计数额汇总后报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局,周报金额报至万元。
  (二)凭证式国债持有量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各分库应于每季后6日(含6日,节假日顺延)前将持有量季报报出(以当地邮戳为准,格式见附表1),季报金额报至万元。传真无效。
  (三)经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结束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各分行在国债兑付期结束后应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发行年度,根据文件要求格式编制结束报告表。报告表所列金额必须与会计处年终决算中的国债兑付金额相符,并在规定时间内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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