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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业务综合评比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业务综合评比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29日 银发[2000]1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
  自1997年全国国库系统开展综合业务评比活动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各级国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国库各项工作得到了均衡发展,工作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在征求各分库意见的基础上,对《关于〈关于开展国库业务综合评比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34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定的《国库业务综合评比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国库业务综合评比的领导,并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的评比办法,报总行国库局备案。

附:          国库业务综合评比办法



  为充分调动国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国库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内容
  国库业务综合评比内容包括国库综合管理、制度监管、国库会计、国债管理、地方金库管理等五项,每项评比结果分别占综合评比得分的10%、10%、40%、20%、20%。
  二、评比对象
  评比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等36个分库。各分库或辖属各级国库因执行制度不严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国库资金失窃案件,经检查(指总库或其他部门检查)发现的,取消主管分库当年的评比资格,自查(指分库及以下各级国库自查)发现的,不取消评比资格,但要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三、评比时间范围
  国库业务综合评比是对每个年度的国库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时间范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决算及部分报表延伸至次年2月10日。
  四、评比要求
  (一)各分库上报的调研材料和情况反映,要围绕国库工作的重点和总库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反映国库工作的动态和进展状况,要求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有代表性;数字准确,有对比;典型事例真实,分析精辟、透彻;条理清晰,有观点,有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反映要求迅速、灵敏、准确。
  (二)调研材料和情况反映被总行采用的予以加分,采用的标准是全文或部分内容以《国库情况反映》的形式转发或在给行领导的报告中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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