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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使用性能良好、厢体封闭的运钞车,必须配备护卫车。护卫车日常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
  第九条 执行押运任务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器材,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条 执行押运任务,武装押运人员按规定登记领取武器弹药,押运工作结束后,立即交回并注销(见附表1)。
  第十一条 运钞免检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运钞免检通行证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执行任务时登记领取,运钞任务完成后立即交回并注销(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运钞车严禁携带非免检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参加押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押运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不得在公开场合和用外部电话谈论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不得中途随意下车或单人行动;
  (四)不得在执行任务时饮酒。
  第十四条 运钞车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路线行驶,途中不准随意停车。遇有特殊情况要改变行车路线时,需经带队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押运途中因就餐等原因必须停车时,要避开繁华市区和社会治安复杂的地段,停车时要有武装押运人员警戒。
  第十六条 执行押运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85〕银发字369号)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押运的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公安等部门要求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运钞免检通行证并说明情况,防止发生冲突。
  第十八条 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检查时,由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共同组织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检查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4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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