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发行库库房、库务用房和库区周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施,其性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守库值班室应当设置在发行库库区外。守库值班室应与外部隔离,内设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守库值班室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施控制中心和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报警设施必须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第十条 守库值班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守卫人员不得进入守库值班室。
第十一条 守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发行库库区进行安全警戒;
(二)对进入发行库库区人员进行验证检查;
(三)处置危害发行库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十二条 守卫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要按时值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要坚守岗位,不准空岗、私自换岗;
(三)要保管好值班用枪,不准私带枪支外出;
(四)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不准在接班前和值班期间饮酒;
(五)要维护值班秩序,不准在守库值班室会客和进行有碍守库工作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守卫人员对进出发行库区的人员实行验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专用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
第十四条 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的“长期出入证”和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专用出入证”,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负责制证和发放。证件应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平时由使用人员自己保管,办理业务时由守卫人员负责查验。证件使用人员不具备使用证件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其入库资格,证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收回,交保卫部门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库区人员的“临时出入证”,由保卫部门负责制作。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办理业务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登记、发放,业务结束后及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