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1日 银发[2000]368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守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发行库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库主任和主管行领导负责组织发行库守卫工作,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发行库守卫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发行库守卫工作实行人员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发行库实行昼夜24小时武装守卫。
总行重点库、分库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含代保管库)、印钞造币厂由驻勤武警部队负责守卫。
其他中心支库和支库由同级人民银行专职守卫人员负责守卫,实行双人值班制。中心支行、县支行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以任务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配齐配足守卫押运人员。
第五条 发行库库房和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库务用房为发行库库区。
发行库库区应当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分开。
第六条 发行库库区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安全防护门应坚固并安装两把锁具,钥匙(密码或识别方式)由专职守卫人员和管库员分别掌握和操作。
保卫部门与货币金银部门的责任区以安全防护门为界。
第七条 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和锁闭安全防护门,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三名管库员、县支库两名管库员应同时在场。
非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安全防护门,必须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并需批准人及货币金银、保卫部门领导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