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库库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发行库库房、库务用房和库区周边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施;
(三)报警设施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四)与地市中心支行之间安装异地远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
(五)有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经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总行批准,可给予通报表彰。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发行库守卫工作连续五年未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二)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成绩显著,其经验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内推广的;
(三)及时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附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货币押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确保发行基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货币押运特指汽车运输。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的安全管理由各级保卫部门负责。总行重点库、分库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印钞造币厂武装押运人员由驻勤武警部队担任,安全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驻勤武警部队、货币金银、行政后勤服务部门共同实施;地(市)中心支行已建立运钞中心的由运钞中心负责运钞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尚未建立运钞中心的,运钞安全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协调货币金银、行政后勤服务部门共同组织,武装押运人员由人民银行保卫干部及专职押运人员担任。
第三条 货币押运安全管理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