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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
 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 银发[2000]3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守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发行库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库主任和主管行领导负责组织发行库守卫工作,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发行库守卫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发行库守卫工作实行人员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发行库实行昼夜24小时武装守卫。
  总行重点库、分库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含代保管库)、印钞造币厂由驻勤武警部队负责守卫。
  其他中心支库和支库由同级人民银行专职守卫人员负责守卫,实行双人值班制。中心支行、县支行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以任务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配齐配足守卫押运人员。
  第五条 发行库库房和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库务用房为发行库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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