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金银调拨出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上级行调拨通知;
(二)核对“出库凭证”、调入行介绍信无误后,记载《金银库存簿》;
(三)根据“出库凭证”办理实物出库。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发行库有关领导应当履行查库职责。
库主任和副主任对本发行库的查库次数为:支库每月至少一次;中心支库每季至少一次;分库库主任或副主任半年至少一次;重点库副主任一年至少一次。库主任查库应有会计、保卫、人事部门参加。
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对本发行库的查库次数为:支库每旬至少一次;中心支库每月至少一次;分库、重点库每季至少一次。
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与库主任、副主任对发行库的检查不得同时进行。
上级发行库库主任授权有关部门对下级发行库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七条 查库介绍信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查库介绍信(附表十)由总行统一格式,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制,各级发行库保管、签发;
(二)非本行查库,查库人员应出具上级行查库介绍信;
(三)越级查库时,应逐级更换查库介绍信;
(四)用过的查库介绍信由管库员负责收存。
第三十八条 查库人员进入库房,管库员应当逐个审查介绍信与查库人员个人证件,同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查库时,查库人员、管库员应当相互配合。查库人员向管库员提出具体检查要求,管库员向查库人员提供账簿和有关资料。
查库时,查库人员应当亲自动手,逐项进行检查。查库完毕,将检查情况与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入《查库登记簿》,并对查库结果负责。
查库完毕,查库人员应在出入库交接场地等候,待管库员核对库款,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九条 对发行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库主任履行职责情况;
(二)执行制度情况;
(三)实物管理情况;
(四)账实、账账核对情况,确保发行基金库存与会计部门发行基金表外科目余额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