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黄金收购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入库凭证”无误后,办理实物入库;
(二)根据“入库凭证”记载《金银库存簿》。
第二十九条 金银调拨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上级行调拨通知;
(二)核对“入库凭证”无误后,办理实物入库;
(三)根据“入库凭证”记载《金银库存簿》。
第三十条 发行基金调拨出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调拨凭证”无误后,凭“发行基金调拨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二)按“发行基金调拨凭证”所列券别及金额配款,并在库内交叉复核;
(三)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交调运人员点收,并由调运人员在“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上签章确认;
(四)按规定在“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其余联传递给发行会计。
第三十一条 开户单位取款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出库凭证”、现金支票及经办人员身份无误后,凭“出库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二)按“出库凭证”所列券别和金额配款,并在库内交叉复核;
(三)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交由取款人当面点清,并由取款人在“出库凭证”上签章确认;
(四)按规定在“出库凭证”、现金支配上签章,“出库凭证”一联留存,一联传递给发行会计,一联连同现金支票传递给会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出库业务,比照发行基金调拨出库业务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整点发行基金出库业务,管库员应当在《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出库发行基金时间、券别、捆数、金额,由整点人员点清、签收。
第三十四条 黄金配售出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出库凭证”、提货企业介绍信无误后,记载《金银库存簿》;
(二)根据“出库凭证”办理实物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