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经办,交叉复核,相互制约;
(二)当面办理,一笔一清;
(三)发行基金“先进先出”,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
(四)一个营业日内,原则上对各开户单位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
(五)每天业务结束应当核对库存,并与发行会计对账签章,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总行重点库接收人民币印制企业产品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检查票币原封包装,有严重的破损的不予接收;
(二)点准箱数,记录代号、箱号,验算总额,确保无误后入库;
(三)按规定在印制企业送交的“印制票币成品入库单”上签字,并将一、三联退交印制企业;
(四)凭“印制票币成品入库单”第二联(代发行基金入库单)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同时填制“入库凭证”送交发行会计。
第二十五条 发行基金调拨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调拨凭证”;
(二)与调运人员当面交接,对原封新券,应当检查包装、铅封是否完好,发现有破损情况,要拆箱(袋)进行清点;对回笼券,应当点捆卡把,核准总数,交叉复核;
(三)发行基金核对无误后入库;
(四)按规定在“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其余联传递给发行会计;
(五)管库员凭留存的“发行基金调拨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开户单位交款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发行基金入库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券别金额合计数与总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交款单位是否正确;
(二)点捆,卡把,在封签上加盖验收人名章,检查钱捆质量,并交叉核总数,无误后入库;
(三)按规定在“现金交款单”上签章,将回单联退交款行;
(四)在“发行基金入库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另两联连同“现金交款单”记账联传递给发行会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整点发行基金入库业务,由整点人员向管库员办理交接,由管库员点收,并在《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