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实物必须有登记簿,发生增减必须登记,记录与实物必须相符;
(二)坚持序时逐笔登记,不得并笔轧差和隔日登记;
(三)办理入库业务,先入库后登记,办理出库业务,先登记后出库。
第二十条 发行库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管库员“同进、同出、同操作”,严禁单人操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动用和调换发行基金;
(三)不得存放与发行基金无关的款项和物品,确需存放代保管品,应当经库主任批准;
(四)库内严禁存放封签、腰条、包装箱(袋)、开箱工具等物品;
(五)库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潮湿、霉变、虫蛀和鼠咬等措施;
(六)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生火,严禁携入易燃、易爆品;
(七)对储备时间较长的发行基金,应当进行倒库。倒库时点核数量,检查封装,发现异常,立即开封检查;
(八)发行人员入库办理业务时,统一着工作装。
第二十一条 库内保管的发行基金,应分类、有序摆放,并按券别设置标牌。
发行基金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箱(袋)封装。封装时填制装箱(袋)票,随实物放入箱(袋)内。装箱(袋)票注明行名、券别、金额、日期,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箱(袋)外应使用标签,注明券别、金额与日期,由管库员共同核对捆数和金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加封。
发行基金拆箱(袋)、拆包、拆捆时,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拆封前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点包、点捆、卡把;发现错款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登记《错款登记簿》。
库内钱捆的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
(二)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每把腰条捆扎,在一侧加盖整点人名章,钱捆塑封或双十字捆扎。
第二十二条 库主任、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及管库员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对库存发行基金及各种实物进行全面清点,无误后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章,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库主任变动时由上级库主任派员监交;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变动时由库主任监交;管库员变动时由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五章 发行基金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发行基金出入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