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十四条 管库员离开库房应当锁闭库门,营业终了锁闭库区所有的门。
第十五条 库门及库区其他门均应加强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库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 人员出入库区实行佩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和“专用出入证”三种,由同级人民银行保卫部门制发、管理。
“长期出入证”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临时出入证”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业务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库区人员,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
“专用出入证”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相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第十七条 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箱、包、袋等,并接受保卫人员的验证检查,进入库房应接受管库员的验证检查。
非管库人员因查库、检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管库员陪同,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进入库区,必须两人以上。非工作时间不准进入库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需发行,保卫部门负责人在场。
第四章 发行库内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发行库设立下列登记簿:
(一)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附表一);
(二)金银库存簿(附表二);
(三)其他实物登记簿(附表三);
(四)错款登记簿(附表四);
(五)交接登记簿(附表五);
(六)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附表六);
(七)查库登记簿(附表七);
(八)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附表八);
(九)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附表九)。
登记簿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印制。
第十九条 登记簿的记载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