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信息系统》由总行负责统一修改、优化和升级。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的维护
(一)总行负责程序错误的修改、功能的优化与增加,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所辖行进行日常操作问题的维护。
(二)《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维护前,必须进行数据备份。维护过程中不得更改账务数据,并对维护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信息系统》软件(含资料)由发行部门、科技部门各保存一套,其中系统维护手册只发到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软件要妥善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扩散。源程序由总行负责保管。
第五章 工作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硬件设备(指业务处理用计算机、备机、打印机、通信设备及UPS电源等)应经常进行保养,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计算机应设置密码,专机专用,专人保管,不得进行其他任何操作。
第三十七条 《信息系统》用机应放置在相对独立的场所,保持室内清洁、明亮,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设备、空调设备。
第三十八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场地,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进入操作场地。
第三十九条 操作过程中如发生数据丢失,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数据。日常操作用计算机无法正常启动时应立即启动备用计算机。
第四十条 不得在《信息系统》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若发现病毒,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清除,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病毒扩散。
第四十一条 使用《信息系统》必须有两种以上的通信手段,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