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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经上级行确认全年账务数据准确。
  (五)与会计部门核对发行基金往来科目发生额一致。
  (六)与本行库发行基金实物库存核对无误。

第四节 账务数据输出

  第二十三条 账务的数据输出包括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每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科目日结单,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全辖发行基金库存实物余额表、在途余额表,发行基金出入库日报表;月末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全辖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发行基金实物及在途总账、分户账,本行库发行基金实物明细账、券别登记簿;年末日账务处理结束,打印输出有关发行基金的年度统计表及会计决算表(总行专用)。其他数据可根据需要打印。
  第二十五条 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要严格控制打印份数;打印作废的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签章齐全,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未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货币发行业务数据。

第四章 升级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软件的优化和升级应以《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的有关内容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先修改业务需求书,然后按照业务需求书的要求修改软件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必须经过测试、验收、认定(或鉴定)、试运行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其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优化、升级后,在投入使用前开发人员必须提供《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文档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行脱离手工记账方式前,《信息系统》记载的账务与手工记载的账务核对一致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并报上级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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