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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操作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操作。
  各岗位人员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不得越岗操作。
  第六条 各行必须指派一名科技部门干部负责《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应用程序的一般性故障维护,硬件设备的维护及通信保障。
  第七条 登录名称和口令的管理
  (一)每个《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只能拥有一个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要做到严格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离岗签退,防止盗用。
  (二)管理员、操作员的登录名称和口令应由本人密封、签章,交发行部门主管保存。
  (三)《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调换工作时,必须删除其登录名称和登录口令。登录名称和口令更换或删除时,必须有现任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在场。
  第八条 若操作员不在,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其登录名称和口令时,需由发行部门主管会同他人共同开启该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并进行登记;已开启的操作员登录名称和口令必须由操作员本人进行更换。
  第九条 禁止在《信息系统》用机上安装visual foxpro 数据库管理软件。
  第十条 数据库的管理
  除总行授权的系统维护人员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开数据库操作。总行授权的维护人员需要打开数据库操作时,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操作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有操作员在场。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一节 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 货币发行业务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的依据,应加强凭证的签发、审核及传递等环节管理。操作员应审核原始凭证的各要素齐全后输入数据,制单、复核或记账等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分别签章。
  第十二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的传递,应按照凭证的输入、打印、审核、记账、整理装订、保管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货币发行会计凭证应按照总行统一规格印制和打印。
  第十四条 计算机签发的每一份调拨命令、销毁命令、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其合计金额必须以“千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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