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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0年6月2日 银办发[2000]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若有问题的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和支付科技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应用的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及统计分析系统。
  第三条 《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目标与任务:
  (一)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货币投放、回笼数据和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及流通中货币情况;
  (二)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提供信息。

第二章 内部管理

  第四条 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发行基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
  第五条 《信息系统》设置管理员、操作员二个专业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操作;经上级行批准进行整理期业务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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