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防腐蚀保护
5.3.1 钢铁零件,除轴承外,应采用上釉、电镀、镀锌、敷(涂)金属或等效的方法进行防腐蚀保护。但下列情况除外:
a)垫片(圈)、螺栓、螺钉以及类似零件,若不作防腐处理,不会削弱门的预期使用性能;
b)采用不锈钢制造和经抛光、研磨等方法处理过的零件,不要求进行防腐蚀保护。
5.3.2 本标准5.1条的要求适用于金库门的钢板或铸铁外壳。弹簧或其他零件可根据预期的使用性能或具体结构而定。轴承表面应能抗因腐蚀而引起的胶合。
5.3.3 能够产生电池电流作用的材料不应组合使用。若电池电流作用不致削弱产品的操作性能和安全性能,本条要求不适用。
5.4 抗强力破坏
5.4.1 金库门抗强力破坏的要求用抗强力破坏的净工作时间来衡量。强力破坏工具包括各种普通手工工具、便携式机械或电动工具、硬质合金钻头、施压装置或机械、砂轮、动力锯、钻孔工具、冲击工具、助熔棒和切割炬。各级金库门抗强力破坏净工作时间如下:
a)M级——不小于0.25小时
b)1级——不小于0.5小时
c)2级——不小于1小时
d)3级——不小于2小时
5.4.2 每次试验消耗的氧气和其他可燃气体总量规定如下:
a)M级——56.6立方米
b)1级——56.6立方米
c)2级——113.3立方米
d)3级——226.5立方米
5.5 门体开启灵活性
各类金库门门体开启力应不大于147N。
5.6 锁
5.6.1 金库门安装锁具应不少于二把,其中至少应用一把符合JR/T0002-2000《组合锁》标准要求的组合锁,级别应为1类或1R类。
5.6.2 配用的其他类型锁具,其安全性能应不低于《组合锁》标准中2类锁的要求。
5.7 防水
具有防水性能的金库门,经5m水深保持24h,渗水量不大于0.05立方米。
6.抽样
6.1 提交进行型式试验的单台样品完全代表类似设计、尺寸和结构的金库门系列产品。
6.2 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的选择应根据结构图、尺寸表以及钢材的性能和使用的其他材料的抗钻、抗火焰切割等性能的详细研究综合确定。
6.3 在进行8.1.2D项抗强力破坏试验时,可选用等效样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