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类机构处置包括城市信用社并入国有商业银行、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转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兼并、重组为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等。
(二)对于关闭、破产、撤销、停业整顿以及转制为非金融企业等形式的市场退出,统计部门应保留该机构停业前数据余额至年末,自第二年结转数起一次性将这些机构数据剔除。
该类机构处置包括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关闭,信托投资公司关闭或转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转为一般工商企业等。
(三)对于经人民银行批准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包括农村信用社接收的等额资产负债和收购的有效资产)的有关数据,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并入农村信用社报表反映,各级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将合并后数据层层汇总上报。
三、中小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季报的填报应坚持真实性原则。
采用《统计办法》第二条第一类处置方式的中小金融机构,自处置之日起不再报送季报,合并后的机构按要求将并入的中小金融机构数据并表报送。采用《统计办法》第二条第二类处置方式的中小金融机构,自处置之日起不再报送季报。采取第三类处置方式的农村基金会,自并入之日起,应将季报数据并入当地农村信用社数据报送。
四、中小金融机构处置过程会引起有关机构“全科目”上报统计数据中部分指标的校验关系不符,如信贷、现金报表之间“库存现金”的校验关系,月报、季报之间部分指标校验关系等。如有这种情况发生时,下级行统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行金融机构变动统计数据协调小组请示,经同意后可取消相关机构部分校验关系,并同时上报书面材料对数据作出解释。
五、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不应影响现行各类统计报表报送时间。
六、为了减少中小金融机构变动对统计数据的影响,同时对数据进行解释,总行特制定《处置中小金融机构情况统计报表》。各分支行统计部门应与监管部门共同按要求填报《处置中小金融机构情况统计报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应于月后五日内传真报总行统计司金融统计一处。如有特殊情况以及无法填列的数据,应附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