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31日 银办发[2000]29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过程中的各项统计工作,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总行制定了《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行成立金融机构变动统计数据协调小组,由统计司司长王小奕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统计司、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和合作金融监管司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司金融统计一处。
二、协调小组的职责是:交流、沟通各类金融机构市场进入及市场退出情况;对机构变动中出现的各类统计问题进行研究;对机构变动中有关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统计数据因机构变动而出现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等。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请于2月15日前将本行金融机构变动统计数据协调小组组长、组成人员名单传真至总行“金融机构变动统计数据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鲁素英,电话(010)66194349。
三、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不仅涉及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统计数据,而且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多家机构数据的变动以及全国信贷总量、货币供应量等统计数据的准确。因此,希望各行认真学习《统计办法》,精心安排相关工作,保证有关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的全面、准确、及时。
《统计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金融机构变动统计数据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 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
一、为做好中小金融机构变动中各项统计工作,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特制定《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
二、根据对中小金融机构三类不同的处置方式,人民银行各级统计部门应分别采用不同的统计原则。
(一)对于以重组、兼并等形式进行的机构合并及变更,各分支行统计部门应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保证统计数据在同一时点此增彼减,不重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