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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银发[2000]359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最近,我行印发了《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做好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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