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1年第4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外经贸部
海关部署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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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 注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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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190000 │熔 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
┃ │ │ │状熔渣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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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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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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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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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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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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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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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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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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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
┃ │ │ │缆、五金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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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
┃ │ │ │金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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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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