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
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9日 外经贸贸发[2001]6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规范燃料油的进口秩序,完善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根据申报企业的经营业绩、能力及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对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进行核定并公布(名单见附件)。
二、核定公布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燃料油的自营或代理进口业务。未经外经贸部核准公布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料油一般贸易进口经营业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自用所需燃料油可以自行组织进口或者委托上述核定企业代理进口。
四、经核定公布的中央外经贸企业,其下属法人企业如确有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营能力的,由中央外经贸企业报外经贸部,经外经贸部核准备案公布后,可开展燃料油进口经营业务。
五、外经贸部已公布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用燃料油进口经营备案企业继续有效,但严格限于从事特区内自用燃料油的进口经营业务。
六、各有关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外经贸部其他关于核定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发放燃料油进口许可证。无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作为对外成交单位,海关不予放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外经贸部《
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525号)、《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补充名单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进函字第308号)停止执行。经营资格复核未通过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领取进口许可证、进口计划证明的,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