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
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6月8日 财税[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
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一批370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附件: 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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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数量│ 猎豹 │ 庆铃 │ 庆铃 │ 北京 │
│ │ │CFA5022XZH│QL6470DYll│TFS17HDLM │BJ2024Q1U │
├───┼──┼─────┼─────┼─────┼─────┤
│北 京 │且5 │15 │ │ │ │
├───┼──┼─────┼─────┼─────┼─────┤
│河 北 │10 │5 │3 │1 │1 │
├───┼──┼─────┼─────┼─────┼─────┤
│山 西 │3 │1 │1 │ │1 │
├───┼──┼─────┼─────┼─────┼─────┤
│内蒙古│5 │1 │ │ │4 │
├───┼──┼─────┼─────┼─────┼─────┤
│吉 林 │7 │4 │1 │1 │1 │
├───┼──┼─────┼─────┼─────┼─────┤
│黑龙江│18 │6 │5 │2 │5 │
├───┼──┼─────┼─────┼─────┼─────┤
│江 苏 │7 │3 │1 │ │3 │
├───┼──┼─────┼─────┼─────┼─────┤
│浙 江 │15 │7 │2 │2 │4 │
├───┼──┼─────┼─────┼─────┼─────┤
│福 建 │5 │2 │2 │1 │ │
├───┼──┼─────┼─────┼─────┼─────┤
│江 西 │8 │3 │1 │3 │1 │
├───┼──┼─────┼─────┼─────┼─────┤
│山 东 │4 │1 │1 │1 │1 │
├───┼──┼─────┼─────┼─────┼─────┤
│河 南 │6 │2 │2 │1 │1 │
├───┼──┼─────┼─────┼─────┼─────┤
│湖 北 │6 │3 │ │ │3 │
├───┼──┼─────┼─────┼─────┼─────┤
│湖 南 │8 │6 │1 │ │1 │
├───┼──┼─────┼─────┼─────┼─────┤
│广 东 │25 │22 │1 │2 │ │
├───┼──┼─────┼─────┼─────┼─────┤
│广 西 │25 │9 │2 │6 │8 │
├───┼──┼─────┼─────┼─────┼─────┤
│海 南 │4 │4 │ │ │ │
├───┼──┼─────┼─────┼─────┼─────┤
│四 川 │21 │15 │2 │2 │2 │
├───┼──┼─────┼─────┼─────┼─────┤
│贵 州 │14 │7 │2 │3 │2 │
├───┼──┼─────┼─────┼─────┼─────┤
│云 南 │64 │30 │10 │4 │20 │
├───┼──┼─────┼─────┼─────┼─────┤
│西 藏 │1 │1 │ │ │ │
├───┼──┼─────┼─────┼─────┼─────┤
│陕 西 │20 │7 │8 │ │5 │
├───┼──┼─────┼─────┼─────┼─────┤
│甘 肃 │33 │12 │6 │3 │12 │
├───┼──┼─────┼─────┼─────┼─────┤
│青 海 │20 │1 │5 │ │14 │
├───┼──┼─────┼─────┼─────┼─────┤
│宁 夏 │11 │5 │3 │2 │1 │
├───┼──┼─────┼─────┼─────┼─────┤
│新 疆 │15 │5 │3 │2 │5 │
├───┼──┼─────┼─────┼─────┼─────┤
│合 计 │370 │177 │62 │36 │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