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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
 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6月8日 财税[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一批370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附件: 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
│地区 │数量│  猎豹 │  庆铃 │  庆铃 │  北京 │
│   │  │CFA5022XZH│QL6470DYll│TFS17HDLM │BJ2024Q1U │
├───┼──┼─────┼─────┼─────┼─────┤
│北 京 │且5 │15    │     │     │     │
├───┼──┼─────┼─────┼─────┼─────┤
│河 北 │10 │5     │3     │1     │1     │
├───┼──┼─────┼─────┼─────┼─────┤
│山 西 │3  │1     │1     │     │1     │
├───┼──┼─────┼─────┼─────┼─────┤
│内蒙古│5  │1     │     │     │4     │
├───┼──┼─────┼─────┼─────┼─────┤
│吉 林 │7  │4     │1     │1     │1     │
├───┼──┼─────┼─────┼─────┼─────┤
│黑龙江│18 │6     │5     │2     │5     │
├───┼──┼─────┼─────┼─────┼─────┤
│江 苏 │7  │3     │1     │     │3     │
├───┼──┼─────┼─────┼─────┼─────┤
│浙 江 │15 │7     │2     │2     │4     │
├───┼──┼─────┼─────┼─────┼─────┤
│福 建 │5  │2     │2     │1     │     │
├───┼──┼─────┼─────┼─────┼─────┤
│江 西 │8  │3     │1     │3     │1     │
├───┼──┼─────┼─────┼─────┼─────┤
│山 东 │4  │1     │1     │1     │1     │
├───┼──┼─────┼─────┼─────┼─────┤
│河 南 │6  │2     │2     │1     │1     │
├───┼──┼─────┼─────┼─────┼─────┤
│湖 北 │6  │3     │     │     │3     │
├───┼──┼─────┼─────┼─────┼─────┤
│湖 南 │8  │6     │1     │     │1     │
├───┼──┼─────┼─────┼─────┼─────┤
│广 东 │25 │22    │1     │2     │     │
├───┼──┼─────┼─────┼─────┼─────┤
│广 西 │25 │9     │2     │6     │8     │
├───┼──┼─────┼─────┼─────┼─────┤
│海 南 │4  │4     │     │     │     │
├───┼──┼─────┼─────┼─────┼─────┤
│四 川 │21 │15    │2     │2     │2     │
├───┼──┼─────┼─────┼─────┼─────┤
│贵 州 │14 │7     │2     │3     │2     │
├───┼──┼─────┼─────┼─────┼─────┤
│云 南 │64 │30    │10    │4     │20    │
├───┼──┼─────┼─────┼─────┼─────┤
│西 藏 │1  │1     │     │     │     │
├───┼──┼─────┼─────┼─────┼─────┤
│陕 西 │20 │7     │8     │     │5     │
├───┼──┼─────┼─────┼─────┼─────┤
│甘 肃 │33 │12    │6     │3     │12    │
├───┼──┼─────┼─────┼─────┼─────┤
│青 海 │20 │1     │5     │     │14    │
├───┼──┼─────┼─────┼─────┼─────┤
│宁 夏 │11 │5     │3     │2     │1     │
├───┼──┼─────┼─────┼─────┼─────┤
│新 疆 │15 │5     │3     │2     │5     │
├───┼──┼─────┼─────┼─────┼─────┤
│合 计 │370 │177    │62    │36    │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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