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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行为,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确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电话,现予公告。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投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
  (一)农药;
  (二)兽药;
  (三)种子;
  (四)肥料;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农机及零配件;
  (七)渔机渔具。
  第四条 本办法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主要是:
  (一)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二)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应取得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不齐全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三)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的农业生产资料;
  (四)其他严重违反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假售假活动。
  第五条 农业部设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具体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案件经查属实,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并经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给予奖励的,可以获得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金额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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