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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办理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证监基金字[2002]33号)


各证券公司:
  为推动开放式基金的进一步发展,规范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7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二、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基金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并全额存入托管银行。
  (三)建立完善的基金持有人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的开户资料,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完备。
  (四)具备足够的营业网点和技术设备,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严格,有较强的系统开发、项目管理能力,最近一年内证券业务系统未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并且具有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所必需的基金销售在线联网统计分析系统。
  (五)已就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制定了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合规控制制度、业务人员执业操守与行为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三、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
  1、简要介绍公司情况。
  2、陈述是否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要求以及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准备情况。
  3、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4、简要介绍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和所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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