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根据总行的决算批复或暂估列账批复,各分、支行应办理固定资产列账手续,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在建设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都要按照档案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操作。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必须符合组卷要求,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三十八条 自有房地产转让必须向总行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转让原因、受让对象、部位和面积、转让价格和有关善后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转让手续。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记账,配备或指定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审查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手续,落实资金来源,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报表,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的重要资料,各分支行必须按照规定准确、完整按年逐级报送。每年的具体要求由总行发文布置。
第九章 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全行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加强营业办公用房基建管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各级稽核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稽核监督。
第四十二条 凡项目建设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立项发生费用支出的;
2.未经批准开工擅自动工的;
3.未办理竣工决算或暂估列账手续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
4.未经批准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址、突破基建规模及提高装修标准的;
6.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自有房地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