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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购置项目,根据总行批复立项文件的建设规模,可与出售方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购房合同文本,除略去开工程序一项,其他装修等工程的建设程序同自建项目。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行在建设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和办妥竣工结算后,应及时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领手续,收集整理决算资料,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总表,并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的建筑面积和总金额,及其各分项投资组成结构;
  二、分析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
  三、考核基建投资效益;
  四、对竣工决算总额超过预(概)算总额的项目,必须分析投资超额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报告必须附有以下文件:
  1.决算文件清单;
  2.建设项目决算总表;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总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当地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7.协议和合同的副本;
  8.审计报告书和审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9.付款清单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10.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11.设计施工说明、房产竣工图(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侧面图)并在各分层平面图上注明各部位的现状用途;
  12.房产外貌及主要部位的照片。
  以上文件必须完整齐全。
 第三十四条 总行根据报送的竣工决算报告以正式文件批复竣工决算的建筑面积、投资总额、交付使用的列账金额和科目,各分支行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付使用的房产,应在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半年内向总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已交付使用但因特殊原因尚未办妥房地产权证而工程结算已基本了清的项目,应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暂估列账报告。暂估列账报告所附的文件除房地产权证一项外,其余所附文件同竣工决算,经总行批准后方可暂估列入固定资产科目,并在半年内报送竣工决算报告,在此之后尚未办妥竣工决算手续的,必须向总行报告其原因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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