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施工。基建项目的施工方式主要采取工程承包。根据建设项目和具体条件,采用不同的承包方式。凡有条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本着施工质量高、信誉好、造价低、工期短的原则,严格挑选施工队伍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二十八条 施工管理。各行与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参照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执行建建〔1993〕78号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分、支行须派出专职人员参与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现场施工管理,主要是协助和督促施工单位控制工程进度;搞好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财务成本的管理。对较大的项目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手续。
一、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施工建成并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单)、施工合同以及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对不合格工程必须坚决要求返工。
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时,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企业对所有财产和库存物质进行全面清理,办理竣工结算手续。要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项目的各项工程造价,杜绝高估冒算,剔除不合理的工程款项和费用。自建、改、扩项目(包括购置项目的装修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