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辖属分支行的基建项目向管辖分行申报,管辖分行在全辖固定资产净值占比的30%以内平衡辖内各分支行的基建项目,并以正式文件将初审意见及附件转报总行审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基建项目直接报总行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立项前必须进行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行的业务和经济效益状况、发展趋势以及现有营业办公用房的总体状况;
二、项目立项的理由;
三、项目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及市场前景分析;
四、项目所处区域与拟投资项目同类房屋市场的租赁、出售价格及建造成本的情况;
五、项目所确定的机构级别和人员配备情况;
六、项目概况:
1.项目的规划用途、建筑结构、建造标准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开发商的调查情况;
3.项目的建设规模:建筑总面积和各部分的面积和用途,估算总投资和各分项投资估算额及其估算依据;
4.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计划工期和各阶段计划进度;
七、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计划支出进度;
八、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预测;
九、项目的财务评价(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
十、对原有房屋的处置方案;
十一、结论。
第十九条 各分支行在完成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在次年年初,作为投资需求项目向总行申报。向总行上报的年内拟立项项目必须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经总行初审通过的项目,各分、支行必须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立项报告。立项报告的附件内容包括: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外部全貌和内部主要部位的示意图或照片;
3.拟购建部位的分层平面图及建筑面积明细表,并在图上标明拟设置的功能布局;
4.有关转让房产单位的产权证明材料或出售房地产项目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原营业用房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6.购置项目的意向协议书;
7.分项投资估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