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30日 交银发[2000]25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00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00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银行营业办公用房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基建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项目系指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辖属营业机构、网点)购置、新建(包括自建、联建)、改建、扩建的营业办公用房项目,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资本金。
第三条 凡基建项目,必须按照交通银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获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令、贯彻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五条 营业办公用房基建投资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适用、经济、庄重、美观的原则,不搞攀比,不追求豪华。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核算合理的单位造(买)价。结合本级机构的业务规模和人员、盈利能力、折旧和摊销、占用资金的成本负担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核算和评估。
三、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占比。亏损行在扭亏以前原则上不批新的基建项目。
第六条 各分支行必须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根据建设任务,指定有关部门,配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各分支行必须控制营业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