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未按规定时间、方法及时调整程序或者擅自调整程序,造成无法通汇、汇兑中心无法清分或者出现死信息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九条 对接收的资金清算汇划信息故意截留、拖延不发、丢失或者对应发送的信息发生重汇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条 不按规定与上下节点勾对账册或者与会计柜台日终对账或者发现不符账项不及时查清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九节 违反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属于交通银行的计算机软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擅自借给外单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的;
(二)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
(三)停止使用或者离机时不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或者上锁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四条 不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或者擅自操作备份系统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规定将业务主机及重要信息与INTERNET相联结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节 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国家秘密、交通银行商业秘密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交通银行商业秘密的;
(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交通银行商业秘密对银行造成损害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保密规定保管、使用或者丢失密押、SWIFT软件许可证、银行卡个人交易密码、金库密码号的;
(二)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泄露存款人存款秘密的;
(二)泄露借款客户或者咨询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八十九条 为境外机构、人员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交通银行商业秘密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十一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条 有下列违反警卫、守库、押运、监控、联网报警、武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脱岗、漏岗、在岗喝酒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履行职责的;
(二)守、押及监控目标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短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