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违反外汇交易规定擅自为客户做外汇买卖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外汇票据业务规定,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或者对大额托收票据不向出票行(付款行)查询证实办理贴现,头寸尚未到达办理付款,或者对在办理托收中已遭冻结的票据办理付款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同业拆放、转汇、付汇规定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违反规定将外汇拆放资金进入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头寸管理规定和同业拆放交易程序、地点、形式规定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节 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持卡人开具保证单、存单或者其他到期取款资信证明的;
(二)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或者恶意透支的;
(三)利用借记卡代理各项业务中,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开户规定为个人、单位办理银行卡的;
(二)不按规定对银行卡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接收、发送止付名单,影响持卡人利益或者损害交通银行信誉的;
(四)违反权限管理规定超限额办理业务或者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操作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信用卡挂失的。
第七十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空白卡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规定操作自动柜员机(ATM)和客户存款机(CDM)开机或装、清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节 违反资金计划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拆入拆出资金不入账、转移资金不入账的;
(二)将拆入资金用于贷款、投资、证券、期货交易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人民币拆放业务规定进行资金划拨、资金拆借、债券回购以及进行资金交易操作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规定核批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资产负债比例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八节 违反清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未经授权擅自发送往账信息或者在转汇清单中伪造汇划信息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办电子汇兑借记业务,或者未按SWIFT报文收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收发报文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清算中违规为客户提供透支、垫款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