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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违反利率政策,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发放贷款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放松对贷款的管理,致使企业套取贷款进入股票、期货市场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保证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虚报、隐瞒实际情况办理贷款呆坏账核销或者追回呆坏账核销资金、实物不入账反映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伪造核销材料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节 违反外汇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明知无贸易背景开立信用证的;
  (二)擅自在境外投资或者融资的;
  (三)发现信用证受益人利用国外来证骗取银行资金仍办理打包放款的;
  (四)与客户串通,利用假报关单等非正常手段套汇的;
  (五)擅自与境外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或者在境外行开立外汇账户的;
  (六)擅自使用密押的;
  (七)擅自动用开证保证金的;
  (八)擅自进行外汇资金拆借的;
  (九)在代客户外汇买卖等外汇资金交易中未经总行授权直接向系统外机构平盘的。
 第五十七条 超越权限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信用证业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入专户管理、或者对免保部分不按规定进行授信审查、不落实有效保证的;
  (二)发现单证不符,不按规定期限交涉拒付、拒承兑事项的;
  (三)对境外来证印押尚未核符的情况下,办理来证通知的;
  (四)不按规定签字编制密押,发出电传证的。
 第五十九条 不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为客户在现汇存款账户规定的收支范围之外支付外汇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或者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规定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外汇汇款业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印押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取款人证件不全的汇入汇款办理解付的;
  (二)将已止付、挂失或者涂改、虚假票据办理解付的;
  (三)对客户资金不落实、用途不符合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汇出款办理汇款的;
  (四)客户止付要求未被境外银行接受,或者虽被境外银行接受,但款项未退回或者汇票未到期办理退汇的。
 第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账户类别和用途使用境外账户进行外汇收付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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