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违反会计结算制度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查库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对辖内往来、人行往来、同业往来或者开户单位等进行账务核对,出现账项不符的;
(二)会计出纳人员之间违反规定交接,或者交接不清的;
(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领解收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的;
(四)发现账款不符不查明原因,或者不报告,或者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
(五)不记录电子计算机运行状态,或者对业务数据不进行双备份,或者不设专人异地保管的;
(六)不按规定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八)不按规定处理长款或者以长补短的;
(九)不按规定的利率、付息期限和方法计收、计付利息的;
(十)违反规定压单、压票的;
(十一)明知客户违反结算纪律放弃制裁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规定的;
(二)违反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规定(实行综合柜员制的除外),或者在办理上门收款、收单业务中违反双人收款、双人封箱上锁、双人交款规定的;
(三)违反规定签发银行汇票、本票、回单或者办理汇款的;
(四)违反同城票据交换规定,造成票据(包)丢失的;
(五)违反银行内部凭证传递手续,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
(六)提出提入的票据不按规定清点、传递、复核的;
(七)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非营业时间现金不入库的。
第四节 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留行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
(二)向自己个人开办、合伙开办的企业发放贷款的;
(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材料为企业骗取贷款的。
第四十九条 超越权限或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或者开立保函、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评估、审核,致使情况失实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或者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三)不按规定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或者不办理债权保全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签订、审核借款合同、展期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贷款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手续,致使出现对银行不利情况的;
(五)不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
(六)不按规定保管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者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者质物,致使丢失、毁损、被骗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客户授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