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发三个月年度奖金;
  (二)给予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年度奖金;
  (三)给予降级处分的,降低一级行员等级工资,扣发九个月年度奖金;
  (四)给予撤职处分的,降低二级以及二级以上行政级别重新聘任职位,扣发十二个月年度奖金;
  (五)给予留行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停发其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职工基本生活标准发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
  (二)多次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或者同时违反本办法多项规定的;
  (三)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或者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信誉损害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或者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阻挠、抗拒调查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抵制、调查人员的;
  (七)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逃匿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明显减轻损害结果的;
  (三)主动交待错误或者检举他人违规行为属实的;
  (四)经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从重、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最重)或者较轻(最轻)的处理。
  加重、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或者减轻一档的处理。
  免予处理是指具有违规事实,但同时具有免予处理的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二)与行外犯罪分子相勾结,或者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实施侵害银行财产违法行为的;
  (三)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各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各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违规行为线索后,应按照《交通银行案件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行业务管理部门和支行、办事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认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向本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在核实时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要求补充调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需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各行业务管理部门和支行、办事处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需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各行业务管理部门和支行、办事处负责办理;给予停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的,由各行业务管理部门和支行、办事处向本行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法人授权和内部岗位分级


           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超越法人授权权限和岗位操作权限办理业务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