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处理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一)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发三个月年度奖金;
(二)给予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年度奖金;
(三)给予降级处分的,降低一级行员等级工资,扣发九个月年度奖金;
(四)给予撤职处分的,降低二级以及二级以上行政级别重新聘任职位,扣发十二个月年度奖金;
(五)给予留行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停发其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职工基本生活标准发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
(二)多次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或者同时违反本办法多项规定的;
(三)因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或者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信誉损害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或者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阻挠、抗拒调查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抵制、调查人员的;
(七)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后逃匿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明显减轻损害结果的;
(三)主动交待错误或者检举他人违规行为属实的;
(四)经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从重、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最重)或者较轻(最轻)的处理。
加重、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或者减轻一档的处理。
免予处理是指具有违规事实,但同时具有免予处理的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犯罪被判处《
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二)与行外犯罪分子相勾结,或者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实施侵害银行财产违法行为的;
(三)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各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各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违规行为线索后,应按照《交通银行案件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行业务管理部门和支行、办事处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认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向本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在核实时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要求补充调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需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各行业务管理部门和支行、办事处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需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各行业务管理部门和支行、办事处负责办理;给予停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的,由各行业务管理部门和支行、办事处向本行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法人授权和内部岗位分级
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超越法人授权权限和岗位操作权限办理业务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