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国外业务部负责制定可接受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外资银行授信名单和授信额度,并正式通知总行授信管理部;同时对授信同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调整授信名单和授信额度。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下发可接受的外资银行授信名单,对授信额度在全行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使用管理并根据需要提出新设或者增加有关同业额度意见。
各分支行国外部在收到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后,根据市场营销部的具体要求和授信管理部的授信通知,按照国际惯例(主要包括国际商会第458号、500号出版物或ISP98)对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基本条款进行审核(包括鉴别真伪)、修改、建立案卷、通知和索赔。
各分支行的市场营销部负责授信调查,落实有关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与授信协议的衔接(金额、期限和付款条件等),并负责与授信部、国外业务部在办理接受外资银行授信的各个环节进行衔接,包括提出额度使用需求、落实授信条件、提出函、证修改意见及通知国外部对外追索等。
各分支行授信部负责授信审查,包括审定是否可以接受外资银行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及向总行授信部申领相应的额度,每季将额度使用情况报总行授信管理部。
没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须将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报请管辖分行国外业务部代办有关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审查、接受、通知、索赔、结汇、退还已失效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业务。
第六条 分支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与沟通,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以保证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我行的最终利益。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七条 总行对使用外资银行授信额度较大的分行,制定并下达该分行可接受往来外资银行的名单、相应额度及使用期限。经总行下达额度的分行,可在授权和额度内自行办理对外资银行的授信。若需要超额度授信或新增外资银行名单及授信额度,须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未获总行下达额度的分支行在办理对外资银行授信业务时,应核实担保行或开证行是否在总行下发的名单内,逐笔填写“接受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额度申请表”,向总行授信部申领有关额度。额度到期后将自动失效,下次办理(包括顺延)时应重新申请。